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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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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 不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 公告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日前陳先生來電詢問,有人想承租其私人土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該停場用地可否申請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千分之1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惟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藉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養地避稅,行政院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規定,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已不再准予適用前揭土地稅法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在100年6月8日以後始取得臨時路外停車場登記證者,已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範圍,本案陳先生所有土地日後若供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使用,其地價稅自無核課特別稅率之適用。

       對地價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免費服務電話洽詢:該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或就近向該局或所屬分局臨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