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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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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廠期間地價稅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建廠完成後仍應重新申請

  • 公告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不論是建廠期間或者是建廠完成後,只要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檢附相關文件,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10‰(千分之10)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工業用地於建廠期間,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需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公司證明或切結書等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再者,土地於建廠期間如經核准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建廠完成後,該土地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或作「生產事業用地」,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核准函向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民眾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