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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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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後如與原持分比例價值不等,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公告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共有土地分割,分割後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價值不等,即具有所有權移轉性質,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共有土地分割,不論是法院判決分割、和解或當事人自行協議分割,按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也不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此外,為了節省稽徵成本,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個別取得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均在1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以下者(以參與分割的土地中公告現值最低者為準),也不必申報土地增值稅,即可洽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土地增值稅的徵收對象是土地自然漲價的獲利者。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對價者,視同買賣移轉,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即出售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對價者,視同贈與移轉,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即受贈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