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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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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非全部免徵土地增值稅

  • 公告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及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或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所以無法適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謄本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