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所有車輛原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後因交通違規等情形經監理機關吊扣其駕駛執照,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供其駕駛使用,已不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稅務局補充說明,近來辦理免稅清查作業時,發現有部分免稅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原領有駕駛執照,嗣經監理機關吊扣,應溯自吊扣日起取消免稅,稅務局會寄發補稅通知函及繳款書。俟於吊扣期間屆滿領回駕駛執照後,再重新依規定核免。另該身心障礙者於駕照吊扣期間,雖有請人代為駕駛該原免稅車輛供其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的情況,該車輛已不適用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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