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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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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契稅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

  • 公告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吳小姐於年初購買房子,已依規定申報並繳完契稅,因買賣合約有爭議,所以還沒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來電詢問可不可以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且已完納契稅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若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所爭議要解除買賣契約時,因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前,不能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所以本案仍請吳小姐會同賣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撤銷契稅申報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買方在申報契稅後,才發現買到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或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予第三人且已辦妥移轉登記,造成一屋兩賣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

  該局提醒購屋民眾,解除契約務必即早會同賣方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日後找不到賣方共同辦理,如因此形成欠稅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