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受災車輛報廢或停駛,稅務局主動退還溢繳牌照稅

  • 公告日期:112-08-03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車輛如因災害(火災、水災、地震……等)受損,車主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報停者,稅務局將主動退還溢繳的使用牌照稅;受損車輛進廠維修,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請檢具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對於因災害受損無法使用的汽車或151㏄以上機車(150cc以下機車不用繳使用牌照稅),車主可持村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核發的災害受損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手續,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主動退還該車輛自報廢(報停)日起至當年底的使用牌照稅。

       至於車輛因災害受損進廠維修,車主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而有無法使用的事實者,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持村里辦公處、消防、警察或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受損證明以及修車廠的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退還該車輛無法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至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各稅服務→使用牌照稅)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