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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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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遭遷出戶籍 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期限至112年9月22日止

  • 公告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設籍人因疫情因素於109年至110年間遭遷出戶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可申請該2年地價稅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其申請期限至112年9月22日止,敬請把握!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上述情形,只要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111年地價稅即可續按2‰課徵,已溢繳稅款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當年(111年)地價稅仍按2‰課徵,至其112年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在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相關申請書及切結書已建置於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yltb.gov.tw/News.aspx?n=6878&sms=14660&_CSN=1443)供民眾下載,如雲林縣土地所有權人有上述情形者,請務必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