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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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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 地價稅應由誰來繳納?

  • 公告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除特定情形外,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當日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一整年地價稅。在土地交易實務上,雖然買賣雙方通常會約定以移轉登記日期為分攤當年度地價稅稅額的依據,但這種約定其實是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會改變地價稅的法定納稅義務歸屬。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原則上以地政機關登記日期為準,但有以下例外情形,請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1.法院拍賣: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2.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3.公用徵收: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為準。

4.繼承: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繼承開始日」為準。

       該局提醒民眾,如土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之住宅用地,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即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