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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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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規使用日後移轉將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公告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如果作農業使用,並經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有民眾符合上述要件,卻被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知是何緣故?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除了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及移轉對象非屬自然人這二種狀況,農地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外,另就針對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規定加以列管,並由農業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會同定期檢查或抽查。如果曾被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農用,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已恢復作農用而再有第2次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日後要再移轉這筆曾有違規紀錄的農地時,縱使移轉時已恢復農用,也取得農地農用證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農地清查後如果發現有未作農業使用者,農業單位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農用,收到通知的民眾務必於限定期限內恢復農用,並注意不能再有未作農業使用的情形,否則將來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