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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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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有別 繳燃料費請洽監理站

  • 公告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每年7月需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常有民眾跑到稅務局表示要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也有民眾在接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誤以為是「使用牌照稅」已繳過了,而不予理會或忘了繳納,導致日後被催繳等困擾。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公路監理機關發單徵收,稅務局不是主管機關,無法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汽車燃料使用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及授權訂定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用途,性質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至於使用牌照稅,則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徵收,所收稅款屬縣(市)稅,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兩者並不相同。

       為維護車主權益,如對徵收之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而對於使用牌照稅之徵納疑義,則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