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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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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救濟的稅捐案件,無論是應退或應補稅款,均應加計利息

  • 公告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法務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以確保自身租稅權益,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案件經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稅法規定加息退補稅款。

       該局說明,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或判決,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屬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後10日內退回。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退稅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如為應補繳稅款者,則自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上述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對於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行退補之本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是為了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生的損失,以示公允。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s://www.yltb.gov.tw,亦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