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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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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驗車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會被裁處罰鍰!

  • 公告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法務科

       車輛因逾期未「驗車」,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違規,除補徵本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車主注意:車輛被註銷牌照後,有「復駛」需要時,請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繳牌及清欠,申領「臨時牌照」,再開車至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以免受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應按期限繳稅及驗車,繳納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轉帳納稅」,簡捷便利,又可避免疏失逾期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