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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

  • 公告日期:112-11-14

財政部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

一、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二)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三)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四)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五)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三、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但第1點基準日之認定,適用廢止前本部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以下簡稱本部109年令)較有利者,適用該令規定。
四、廢止本部109年令及82年1月18日台財稅第82147609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