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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2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令

  • 公告日期:112-11-03

       財政部112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令

  1.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序文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依「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辦理。
  2. 廢止本部100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0003149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