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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7年7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700036930號令(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及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退還原繳納契稅之規定 )

  • 公告日期:107-11-27

財政部107年7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700036930號令(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及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退還原繳納契稅之規定 ):
一、 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二、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予照准;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三、 廢止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7 年9月23日財稅三字第16847號令、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年11月30日財稅三字第111675號函、本部52年台財稅發第840號令、本部65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0887號函、本部70年3月12日台財稅第31936號函、本部73年7月14日台財稅第55807號函、本部99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02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