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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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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彙總繳納方式變更(財政部106.04.24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

  • 公告日期:106-05-04

一、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二、廢止本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