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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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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主出境逾2年,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原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之車輛(每戶一輛),有關恢復課稅認定疑義

  • 公告日期:103-01-13

1.主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之每戶,係以「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為前提。
2.內容: 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之車輛,因車主出境逾2年,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是否恢復課稅認定疑義,上開但書規定,係考量身心障礙者之障礙情況,可能無法駕駛車輛,有由共同生活之家屬負責接送之需要,乃予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戶親屬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上開但書規定之每戶,係以「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