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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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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財政部102.12.27台財稅字第10204214920號)

  • 公告日期:103-01-06

一、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二、廢止本部95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5047049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