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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欠稅金額解除出境限制案件再為限制出境時計算欠稅金額之原則(財政部102.09.12台財稅字第10200113860號)

  • 公告日期:102-09-30

摘要: 變更欠稅金額解除出境限制案件再為限制出境時計算欠稅金額之原則
主旨: 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該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