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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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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書立憑證印花稅徵免原則(財政部102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10100717090號令)

  • 公告日期:102-08-27

一、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二、廢止本部81年8月26日台財稅第810344903號函、92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904號函、97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令及98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79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