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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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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7條

  • 公告日期:101-03-0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101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條文如下: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