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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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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卡拉 OK 未於開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凡是經常提供依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娛樂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此為娛樂稅法第 7 條所規定。所以舉凡經營電子遊戲機、卡拉 OK 、電動玩具等均屬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娛樂業,依法均須於開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第 7 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依娛樂稅法第 12 條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 5 倍至 10 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惟代徵人同時觸犯娛樂稅法第 12 條規定及第 14 條規定時,應擇一從重裁處。

◎案例:
       金小姐新開了一家視聽歌唱店,開幕 2 個多月一直沒有去辦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警察查訪時發現未辦登記,於是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處,金小姐除了必須補繳違漏的娛樂稅新臺幣 6千元以外,同時違反娛樂稅法第 7 條及第 9 條規定。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經查獲未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者,處行為罰新臺幣 1 萬 5 千元罰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應納稅額逾新臺幣3 千元至 6 千元,按應納稅額處 3 倍之漏稅罰,本案擇一從重裁處,應處漏稅罰鍰為新臺幣 1 萬 8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