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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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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

       張三於112年3月1日向李四購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戶,並依規定於立契日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後發現申報書所載原所有人姓名(李四)與稅籍冊登載資料(王五)不符,經函請稅籍冊所載所有人王五提供買賣私契查明結果,證實該建物王五於109年1月1日即已買賣移轉與李四,違章事證明確,遂將李四按違反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2.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12年度評定標準價格30萬元,核定補徵買賣契稅1萬8,000元,並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裁處罰鍰1萬8,000元。
即30萬元×6%=1萬8,000元……本稅
1萬8,000元×1倍=1萬8,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