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違反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

       某甲出資以其子某乙名義新建房屋一棟,並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於112年1月間核發之使用執照,未依法申報贈與契稅。
       案經主管稽徵機關112年4月間查獲,並函請當事人提供工程合約書、付款資料等查核結果,該建物實係由父某甲出資建造,且經某甲承諾屬實,遂按違反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2.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12年度評定標準價格50萬元,核定補徵贈與契稅3萬元,並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裁處罰鍰3萬元。
即50萬元× 6%=3萬元……本稅
3萬元×1倍=3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