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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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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堪使用,除車體應交由合法之環保回收商處理,並應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號牌報廢手續,才能確保個人權益

       甲君有一輛3,000立方公分的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5,210元,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已於111年1月1日經監理(裁決)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心想該車既已老舊不堪修復,遂以數千元的代價連牌帶車售予不明廢鐵回收商,銀貨兩訖後,並未索取任何證明文件。
       時至111年12月31日,該車被地方稅稽徵機關安裝之攝影機錄下仍在公共道路上行駛(註:無法查知使用人),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對甲君補徵111年1月1日牌照註銷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查獲日止應納稅額計15,210元,如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計9,126元(15,210元×0.6)。由於甲君未向監理機關完成號牌報廢手續,又無可供追查回收廠商的資料,只能自行承擔繳納稅款及罰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