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車輛買賣應確實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否則稅費罰鍰仍向原所有人課徵處罰,後患無窮

       甲君有一輛3,000立方公分的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5,210元,於101年間,為短暫出國經商,決定將該車出售給乙君,兩人書立同意讓渡書後,隨即交車付款,但並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於111年3月1日,該車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被監理(裁決)機關註銷牌照,又於111年12月31日被查獲有路邊停車的紀錄(註:無法查知使用人),地方稅稽徵機關無法查知私人契約行為,當然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甲君為受處分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111年3月1日牌照註銷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查獲日止應納稅額計12,751元(15,210元×306天/365天),如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以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計7,650元(12,751元×0.6)。
       甲君接到裁處書大驚,急尋乙君出面解決,未料乙君早於111年間死亡,其家人並表示從不知有買賣車輛一事,甲君求償無門,自是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