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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轉賣或移用者

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者,移用與被移用者,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丙君擁有A、B兩輛車,A車1,599立方公分,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B車2,000立方公分,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丙君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一旦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各將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丙君將被處罰鍰36,700元(A車車牌7,120元×2+B車車體11,230元×2),倘B車有逾滯納期未完稅,或牌照已被註銷情事,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