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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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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甲君擁有一輛1,599立方公分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該車滯欠108年至111年使用牌照稅,且108年至110年各該年度稅款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度12月31日之期間,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陸續被查獲,查該車輛108年至110年累計已裁罰倍數分別為0.9倍、0.6倍、0.3倍,又111年滯納期滿後於111年7月15日被查獲行駛公共道路,除須繳清原滯欠的108年至111年使用牌照稅款外,應處罰鍰計算如下:
1.108年未徵起應納稅額7,120元,因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不再裁罰。
2.109年、110年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合計14,240元(7,120元+7,12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0.3倍 = 應處罰鍰4,272元。
3.111年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1月1日至違章行為日(7月15日)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按日計算之應納稅額3,823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0.3倍=應處罰鍰1,146元。
4.109年、110年、111年合計罰鍰5,418元(4,272元+1,14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