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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地價稅減免稅地或適用特別稅率,已不符合減免或特別稅率要件未辦理申報

原核准地價稅減免稅地或適用特別稅率,已不符合減免或特別稅率要件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1)寺廟用地供攤商營業使用。
(2)騎樓走廊用地加裝鐵捲門或供營業使用,未供公共通行使用。
(3)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等。

案例一:
       ○○廟土地,原申請供寺廟用地使用,免徵地價稅,因部分土地面積已自 107 年 3 月起作為點心城供攤販營業使用,而未於變更使用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108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08 年至111年 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案例二:
       陳君所有土地,原經申請騎樓走廊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免徵地價稅,因該騎樓自 108年 2 月起已加裝鐵捲門,未供公共通行使用,且未於 30 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 109 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 109 年至111年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案例三:
       ○○加油站,原申請加油站用地使用按 10‰ 稅率計徵地價稅,因自 109 年 4 月起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及兼營便利商店等,未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起 30 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 11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0 年至 111 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