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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

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1)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
(2)房屋供自己或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等使用。
(3)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未作自用住宅使用。

案例一:
       黃君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故於 106 年 5 月將全戶戶籍遷出,未於戶籍遷出後 30 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107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 107 年至111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案例二:
       王君所有土地原為自用住宅用地,被檢舉自 106 年 6 月起全棟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迄今,未於出租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 107 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 107 年至 111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案例三:
       侯君所有土地原為自用住宅用地,因於 107 年 2 月起經營○○通訊社,未於商號設立 30 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10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除補徵108 年至 111年 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