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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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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違章房屋,並出租供營業使用,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新建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受罰情事

       某甲於 110 年 1 月興建完成房屋 1 棟,未申領使用執照,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於建造完成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嗣於 110 年10月經查獲,除應補徵 110 年期房屋稅 6 萬 4,000 元外;因該房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 0.7 倍之罰鍰計 4 萬 4,800 元。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3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