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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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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違反印花稅法第 11 條之規定。

案例:
       ○○公司與甲公司訂立承攬契約金額為 200 萬元,依法應貼用2,000 元印花稅票,○○公司貼用 2,500 元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發現溢貼而未申請退稅,逕自揭下溢貼 500 元的印花稅票,貼到與乙公司訂立的承攬契約。○○公司已違反了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依印花稅法第24條第 2 項規定,應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20 倍至 30 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