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印花稅法第 16 條之規定。 案例: ○○工程公司承攬○○公司廢水處理操作工程,合約上承攬金額84萬元,貼 840 元之印花稅票,查核發現該合約空白處有「雙方議定工程追加款計新臺幣65萬元完成結案」且有承攬公司簽章,已明顯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卻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650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 倍至 15 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