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印花稅法第 15 條規定。 案例: ○○出租房屋,訂定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到 108 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 109 年仍租用該房屋,惟並未另訂租賃契約,僅沿用原合約書後面註記「收到 109 年 1 至10月份租金 240 萬元」字樣,且有收款人(出租人)簽名蓋章,顯然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之情事,該出租人計漏貼印花稅票 9,600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 5 倍至 15 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