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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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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至第 20 條之規定。
案例一:
       ○○牙醫診所開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 65,000 元交付患者,無貼用印花稅票,違反印花稅法第 8 條: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規定,該牙醫診所計漏貼印花稅票 260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 5 倍至15倍罰鍰。
案例二:
       ○○公司電梯保養契約,記載保養期間 3 年,保養費用每月連同營業稅 48,000 元,查核發現其合約僅貼用印花稅票46元,已明顯貼用不足稅額 1,599 元(註),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 5 倍至15倍罰鍰。
註:48,000 ÷ 1.05(未含稅)X 0.001 X 36(月)- 46 = 1,599元
案例三:
       ○○科技公司簽訂機器設備採購訂單、包含安裝測試費10萬元共100 萬元,應依概括承攬合約貼用 1,000 元印花稅票,該公司僅貼用12元,違反印花稅法第13條,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該公司漏貼印花稅票988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稅額處 5 倍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