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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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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使用牌照稅開徵公告

雲林縣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雲稅消字第11107618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開徵雲林縣(下稱本縣)111年各種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有關事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1年4月1日起至同年111年4月30日(星期六)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於5月2日(星期一)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間截止日順延至111年5月3日(星期二)。

二、課稅期間:

(一)自用車、機車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三)車輛牌照如已繳銷、註銷(包括逕行註銷)、吊銷、吊扣或報停者,其使用牌照稅稅額計徵至車輛異動登記前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本縣機動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課稅範圍:本縣機動車輛,除符合使用牌照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外,均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五、稅額計算:各種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後列附表1〜5。

六、繳納方式:

(一)至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郵局不代收)。

(二)四大超商(萊爾富、來來(OK)、統一及全家)繳稅:每筆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持繳款書或繳納期間以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長期約定轉帳繳稅:已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11年5月3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四)於辦公期間至雲林縣稅務局(下稱本局)或所屬虎尾分局、北港分局全功能服務櫃檯或本局於雲林監理站或東勢監理分站駐點,持信用卡刷卡繳納,或使用智慧型手機近端行動支付。

(五)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使用嗶嗶繳、悠遊付、橘子支付或LINE Pay Money掃描繳款書三段式條碼繳稅,系統自動帶出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納。

(六)線上查繳稅: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可使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七)詳細繳納方式說明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yltb.gov.tw)首頁/便民服務/多元繳稅項下查詢。

(八)使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或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6日止),惟5月4日至5月6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七、開徵注意事項: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除至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或線上查繳稅外,亦可來電(0800556969)或至本局消費稅科或所屬虎尾分局、北港分局全功能服務櫃檯或本局於雲林監理站或東勢監理分站駐點申請補發。線上補單可至下列網站申請:

(一)本局網站https://www.yltb.gov.tw(免憑證)。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須自然人憑證)。

八、車輛如已經毀損不堪使用、遺失、被竊或出售轉讓,請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註銷或過戶手續,如未辦理者,原車主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九、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使用牌照稅。

十、本縣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十一、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除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機動車輛,本局將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外,應於使用前向本局辦理免徵手續。符合上開免稅條件之車輛,其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十二、自然人利用委託轉帳、ATM、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等轉帳方式繳稅者,本局不主動寄發轉帳繳納證明,如有轉帳繳納證明之需求,請參閱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書所載申請管道向本局提出申請。

十三、逾期繳納之處罰規定:

(一)逾規定繳納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加徵至百分之10為止,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