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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開標洩漏底價涉犯過失洩密案例

【開標洩漏底價涉犯過失洩密案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下稱北投垃圾焚化廠)副組長吳OO,於101年2月間,擔任「北投垃圾焚化廠減速機及附件招標案」開標主持人時,明知因職務而得知上開採購案之「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予保密,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於上開採購案因最低價投標廠商之投標價低於核定底價70%,致須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80%案件之執行程序」宣布保留決標之際,本應注意於未實際決標前,不應公布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之底價,且依其智識能力及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底價,而洩漏底價予當時在場參與投標廠商代表等人知悉。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吳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惟查吳OO並無前科,係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而犯後接受偵查時隨即坦認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所犯情節又尚屬輕微,念其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予以職權不起訴,以啟自新。

資料來源:宜蘭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