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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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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員警非因公務需求調閱車籍並交付查詢資料案(洩漏機敏資料)

員警非因公務需求調閱車籍並交付查詢資料案

  • 內容:

    (一)案例名稱:員警非因公務需求調閱車籍並交付查詢資料案

    (二)案情摘要:員警負責轄區內之警勤區巡邏、勤區查察、備勤及犯罪偵辦等業務,具有登入內政部警政署「知識管理聯網」調閱車籍資料之權限,受友人委託,非因公務需求,查詢車籍資料,並提供給友人,係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4月。

    (三)對應規範: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四)弊端原因:
    本案員警接受友人之囑託,非公務需求,輸入其帳號及密碼查詢警政知識聯網之車籍資訊,受有如負所託,恐遭致友人負面評價之壓力,可歸類於「因個人正面評價刺激之移除而產生的壓力」,此種負面影響遂引發違反作業程序規定,不法查詢等情事。

    (五)因應對策:
    1、員警接受友人之囑託,非公務輸入其帳號及密碼查詢警政知識聯網-車籍資訊,事前未經請示,事後亦未登載於受理民眾報案紀錄簿及工作紀錄簿,違反作業程序規定,應加強內控作為,並列為易滋生弊端業務稽核重點,導正不法行為發生。
    2、警察常因親戚或朋友所託,基於人情之故,幫忙查詢車輛資料致衍生不法情事,應多加宣導電腦資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非因公不得查詢,並遵守相關作業規定。
    3、由不同部門人員實施經常性業務稽核,能檢視機關作業合理、合法程度,察覺異常情形,是維護機關良好運作必要之措施,實施業務稽核,及時發掘異常情形。

    資料來源:連江縣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