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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反賄選宣導-選舉期間,員警基於私人情誼利用臉書(facebook)或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公開發表意見為對特定候選人表達其支持及拉票之行為,有無違反規定?



選舉期間,員警基於私人情誼利用臉書(facebook)或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公開發表意見為對特定候選人表達其支持及拉票之行為,有無違反規定?

參依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釋:

(一)公務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準此,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之規定。以及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並依第2項: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如員警個人如於上班時間或利用辦公室電腦於社群網站,任意發表支持特定候選人之言論,顯有抵觸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嫌。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參照)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因此,縱係利用下班時間使用個人電腦,基於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政治中立之形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以避免國家公器(職銜)遭濫用。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