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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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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11月防貪案例宣導- 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約僱人員 翁○○、高○○、林○○、陳○○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翁○○、高○○、林○○及陳○○等 4 人,均係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水 利工程養護科之約僱人員或聘用人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等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投標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其 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不決標予該廠商或撤銷決標、終止契約、解除契 約,並得追償損失;復明知○○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有借用 ○○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先後參與投標該局辦理之 109 年度、110 年度 及 111 年度淡水河系環境維護採購案件,且於得標後進行履約,詎翁 ○○、高○○、林○○及陳○○竟仍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事務 圖利、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犯意聯絡,未依前揭法令規定處置,甚 在職務上所掌之「查驗紀錄」等公文書中,登載不實履約廠商等內容, 協助○○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完成核銷程序,使張○○得以借用○○企業 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並進行履約之方式,實際獲得共計新臺幣 43 萬 6,499 元之不法利益。 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於 111年4月26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約詢相關 人等,經檢察官偵結後,認翁○○、高○○、林○○及陳○○共同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