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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某分處職員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公司人員外出餐敘案

  • 【某分處職員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公司人員外出餐敘案】

    一、 事實摘要:

    某分處一名職員承辦園區○○公司申請工廠登記辦理開工檢查 及勞動檢查業務,於兩次辦理檢查期間,該員因與該公司某職員乃係朋友 關係,該公司某職員於檢查後邀該員一起吃飯,該公司主管及其他職員一 同參與,該員接受並與之吃飯,事後該員雖稱其乃係與朋友餐敘,費用亦 各自分攤,但確實有兩次餐敘之事實,事後亦未為廉政倫理規範登錄,因 違反「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該員遭予以申誡處分。

    二、 涉及法規:

    1. 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7 點相關規定,除公務禮儀、民俗節慶 等情形外,經濟部所屬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 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為同規範第 2 點所指個人、法人或團體與本 機關間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因本機關業務之決定,將遭受有利或不 利之影響等情形。

    2. 另同規範第 8 點亦規定,經濟部所屬員工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 關人員為不當接觸。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不當接觸」係 依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公 務員個別行為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依個案認定。

    3. 所謂「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 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 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 聯想。示例: (1)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2)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3) 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4) 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5) 警察與黑道。 (6) 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監 理、建管、消防等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 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7) 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三、 廉政小叮嚀

    該員負責之業務,與該公司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在準備開工檢查與實施勞 動檢查期間,與該公司人員外出餐敘,雖指稱餐敘由其在該公司任職的朋 友邀約,公司其他人員一同參與,仍有所不宜;且前述規範除例外情形, 禁止經濟部所屬員工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與餐敘是否利用非上班時間或各自分攤費用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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