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112年1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公務員接受飲宴應酬招待及涉足不妥當場所案

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案例-

【公務員接受飲宴應酬招待及涉足不妥當場所案】

一、 事實摘要:某地方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程員甲承辦某綠美化工程案 時,接受承商招待至有女陪侍的卡拉 ok 喝酒 2 次、至酒店消費、投宿汽車旅館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範。 二、 後續情形及相關法條:

1. 甲之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雖甲已退休,該機關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仍將本案移送該處考績會審議,決議記過一次處分。

2. 相關法條:

(1)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2)公務員服務法第 18 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 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7 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4)公務員廉政論理規範第 8 點: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A. 明定公務員不得出入不妥當場所,並列舉公務員涉足該等場所之兩項例外情形,即公務員得以報請長官同意或提出正當理由 說明之,以釐清責任。

 B. 本點所稱「不妥當場所」係參酌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一月二 十二日八五警署督字第 4846 號函所列舉範圍: (一) 舞廳。 (二) 酒家。 (三) 酒吧。 (四) 特種咖啡廳茶室。 (五) 僱有女服 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 等營業場所。 (六)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 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 6 中心等場所 (七) 色情表演場所。 (八) 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九)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 玩具賭博之場所。 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仍屬 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C. 本點所稱「不當接觸」係依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有損民眾 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公務員個別行為是否已構成「不 當接觸」依個案認定。

(5)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2 款:「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接 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 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 廉政小叮嚀

1. 公程員為公部門第一線接觸承包廠商者,其與廠商間之相處分際格外重要。公務員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內容督促廠商確實履約外,更應避免與廠商有程序外不當接觸,接受廠商招待甚至進入有女陪侍場所飲酒,均與公務員身分地位顯不相宜,實不足取。

2. 公務員辦理採購案相關作業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進行程序外,更須注意與廠商間之互動,以高標準檢視自身行為,避免接受廠商餽贈或 招待飲宴,除避免在自身公務生涯留下汙點外,更應維護民眾對整體公 務員之期待與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