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偵辦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巴○○自民國107年2月8日至109年3月30日擔任屏東縣霧臺鄉公所清潔隊臨時人員,負責代清除處理費(下稱清潔規費)收繳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巴○○竟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利用上開收取清潔規費之機會,將所收取之清潔規費共計新臺幣14萬8,975元侵占入己,復於其職務上製作之「屏東縣霧臺鄉各戶清潔規費收費明細清單」,登載不實之繳庫金額,持之向不知情之霧臺鄉公所出納人員辦理入庫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霧臺鄉公所對於清潔規費收取、管理之正確性。
本署調查完竣後,移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施柏均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