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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私運廢棄物,關說犯錯誤

私運廢棄物,關說犯錯誤

故事簡述:

曾貪心經營一家廢棄物清運公司,如要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但是,曾貪心只想便宜行事,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偷偷運到小島市公所垃圾場隨意傾倒了 事,於是找上民意代表賈關懷,請他協助私運事業廢棄物進場。賈關懷與清潔隊隊員放水弟商議後,由放水弟向曾貪心收取每車次新臺幣(下同)1 萬 8,000 元後,即同意進場傾倒,並由賈關懷出面 向垃圾場場長倪大偉關說放行事宜,倪大偉害怕賈關懷民意代表的身分,不得已就接受關說。

曾貪心私運事業廢棄物到垃圾場時,放水弟就關閉監視器及開啟大門,直接讓車輛進場,每車次所得金額自行取走放行費用 1,000 元,其餘全數交給賈關懷,總計放行60車次,曾貪心支付108萬元。 另外,倪大偉有時在場,卻不加阻止,甚至偶爾駕駛堆土機,幫忙掩埋事業廢棄物,放水弟事後,也會請倪大偉喝酒,並曾交付 2,000 元,請倪大偉自行拿去買酒喝。 賈關懷、放水弟均明知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的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方可進行,卻縱容曾貪心進場傾倒事業廢棄物,並圖得 108 萬元不法 利益。場長倪大偉雖然是被動配合,僅獲得 2,000 元的微薄不法利益,仍會構成圖利罪。

最後,賈關懷、倪大偉、放水弟等 3 人,被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判處 2 年 8 個月至 5 年 6 個 月不等有期徒刑,褫奪公權 3 年。

溫馨叮嚀:

清潔隊員經指派管理垃圾場,負責垃圾場警衛管理、車輛進出管制、廢棄物傾倒處理等事項,具有執行廢棄物清理法所定判斷、 收取廢棄物的法定職務權限,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倪大偉事前已知放水弟及賈關懷打算將垃圾場提供違法業者傾倒 事業廢棄物,卻未即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除縱容違法情事發生, 還駕駛推土機幫忙掩飾不法行為,雖然僅獲得 2,000 元不法利益,並經法院考量違法情節酌減其刑,仍被判處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 公務員肩負依法行政的使命,遇有民意代表關說,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1 點規定,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應於 3 日內簽報機關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由機關長官及政風單位協助處理;若抵擋不 了關說壓力,就可能會一樣圖利業者,有害公益又砸了自己飯碗,落得雙輸的結果。

參考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 條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 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第 1 項,後略)

第 46 條 第 4 款:條文同前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2 點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 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第 5 款)

第 11 點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第 12 點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條文同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