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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反貪宣導-使用公務機車復申領交通費

【使用公務機車復申領交通費】(臺南地院108訴304) 【案情】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里幹事陳〇〇領用保管臺南市安南區公所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機車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加油卡。1.渠 明知出差日期騎乘公務機車不得再申報交通費之規定,竟於105年6 月4日、105年7月4日、105年12月6日騎乘上開公務機車出差參加 會議後,仍填寫不實「出差旅費報告表」共3份,共詐得交通費新臺 幣(下同)288元。2.另自104年7月起至106年6月止,除上班期間 之公務使用外,復將公務機車挪作私人使用,即每日下班後均騎乘 該公務機車返家,翌日再騎乘該公務機車上班,期間所生之油料消 耗即使用配發之中油加油卡刷卡加油,按月由中油公司向臺南市安 南區公所行政課請款,致負責油料核銷之不知情人員誤信加油卡均 用於公務,進而辦理完成核銷程序,持續給付該公務機車油料費用 予中油公司,陳〇〇因而獲得免予支付油料費共1萬1,556元之不法 利益。 【違反法令】 1.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2.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一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已繳回 之犯罪所得共計1萬1,844元沒收之。 【研析】 1. 報支出差交通費應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如開公務車 前往或搭乘同事便車,千萬不可另行報支交通費用。報支過程如有 疑義,應洽機關主會計單位。 2. 員工保管機關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依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不 可當成私人往返機關住家間之通勤工具。機關對於公務車輛使用需 有明確規定,勿有模糊空間。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年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廉政宣導案例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