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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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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圖利與便民法紀宣導-圖利罪解說(圖利與便民之區別)

一、處罰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 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 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 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二、重點說明 (一)圖利與便民雖均係行政行為給予人民利益或好處,但圖利 行為係不合法,而便民行為卻是合法;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之行為究係屬為圖利抑或便民,應視其行為有無逾越法律 規範,而意圖為他人獲取不法之利益為斷;即視其主觀上 有無不良居心及有無違法之意圖為判斷標準。 (二)圖利-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 圖,客觀上有違背法令,圖取不法利益的結果,始可構成 圖利罪。便民-則在主觀上無獲取不法利益的意思,所取 得之利益亦屬合法利益。 (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只要依法行事,主觀上未具違法意圖 ,民眾得到再大的好處,因其本是公務員應有之作為, 仍屬「便民」,自無圖利罪之問題。反之,倘公務員於 處理公務時心存不良,置法令不顧,刻意維護當事人, 即具違法意圖,不論獲利多少,其所得利益均屬不法利 益,均可能成立「圖利罪」;依現行規定,倘公務員僅 是過失行為,則不會構成圖利罪。

~~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刑事責任案例彙編」   雲林縣稅務局 政風室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