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依據娛樂稅法第二條規定: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您所反應的小吃部如有以上各項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才需要課徵娛樂稅,如有漏稅情形,請於文到十日內提 供行號名稱、地址及具體事證俾供查核。
您如尚有其他稅捐疑義,可利用本局05-5323941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敬祝
平安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