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甲)幾年前法拍拍定2筆相鄰且面積相同的土地A(公共設施保留地)與B(住宅區)並以兒子(乙)為土地所有權人,拍定價額為每平方公尺為15,000元。 今年兒子(乙)贈送A(公共設施保留地)給本人(甲)並完成移轉登記,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0元,如果A地與B地進行交換,因為面積一樣,是否需繳交土地增值稅,亦即兩筆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是否一樣? 此外,土地交換的印花稅,是兩筆土地價值的合計嗎?土地價值要如何估計? 以上,三個問題,請釋疑,謝謝。
賴先生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針對您提出土地交換之相問題,答覆如下:一、按土地稅法第2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規定,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係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基礎。所以,如您與兒子進行土地交換,應分別就A地與B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該二筆土地之面積或前次移轉現值是否相同來衡量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二、來信中所提之A地,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主張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按交換契約所載兩筆土地價值之合計,並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四、土地交換契約價值之訂定,係依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為準,並依契約所載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則應依土地稅法第30條之規定,即以訂約日或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或以超過公告土地現值之自行申報移轉現值為準。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如尚有稅務相關疑問,請參考本局網站http://www.yltb.gov.tw/或洽本局專線(05)532-3941轉分機161~163,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