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注意事項:
一、領取時間:
申請人請於次日上班時間下午1時30分起,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指定之總局或分局全功能櫃台領取。
二、收費標準:
每查調 1 位債務人之 1 種資料(所得、財產資料分開計算,各為 1 項)收費 250 元。經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三、應備證件:
本項申請項目應檢附附件如下。
1.債權人:
(1)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
(2)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 9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 2.公司法第 392 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
(3)債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檢附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2.執行名義文件
(1)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本及影本)。
(2)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
(3)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
(4)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
(5)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7)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
(8)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9)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
(10)依仲裁法第 37 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
(11)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四、申辦注意事項:
1.以上證件正本驗畢即還,逾期一個星期(7天)內仍未領者,予以註銷。
2.申請人預約後,一年內超過三次未取件者,取消預約服務資格。
斗六總局電話05-5323941全功能服務櫃台分機139 免費服務專線:0800-556969
虎尾分局電話05-6338940全功能服務櫃台分機117 免費服務專線:0800-566969
北港分局電話05-7836146全功能服務櫃台分機130 免費服務專線:0800-786969